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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制度

发布时间:2020/9/1 8:37:18 作者:刘立勇 浏览量:1510次

一、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食品进行留样。

     (一)重大活动接待期间;

     (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

     (三)经贸洽谈会、糖酒会、博览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四)婚丧嫁娶及各类集体聚餐等宴会,超过50人者;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

样品存放的专用冰箱。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

制作。对于餐饮服务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

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四、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五、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

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xxxx

xx)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

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撰稿:刘立勇

校对:曹平

审核: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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