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制度
发布时间:2020/9/1 8:37:18 作者:刘立勇 浏览量:1510次
一、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食品进行留样。
(一)重大活动接待期间;
(二)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
(三)经贸洽谈会、糖酒会、博览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
(四)婚丧嫁娶及各类集体聚餐等宴会,超过50人者;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
样品存放的专用冰箱。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
制作。对于餐饮服务单位,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
之间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四、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
五、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样记录和
样品标记,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xx月xx
日xx时)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
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撰稿:刘立勇
校对:曹平
审核: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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