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9/1 8:29:49 作者:刘立勇 浏览量:1388次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 “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
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使用登
记制度。
二、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
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外包装或标签上,应有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
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
品检验合格证明。
五、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
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发生。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
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六、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
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
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七、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
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加锁
定位存放,专柜外标示“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不得与其他食品原料等物品
混放。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八、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制度,对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先在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同意后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就食品添加
剂名称、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公示,杜绝不备案或不公示现象发生。
撰稿:刘立勇
校对:曹平
审核: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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