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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9/1 8:29:02 作者:刘立勇 浏览量:910次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

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工作。

  二、进行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

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

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酵母、

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食品相关产品(如消毒餐具、一

次性餐盒等);(5)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的其他产

品。

  三、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应当索取、留存有

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

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食品安全状况和包装、

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四、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

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五、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

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

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

不用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其它同第5条;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七、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

(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八、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

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九、采购畜禽肉类的:⑴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

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⑵从屠宰企

业直接采购的,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

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十、采购乳制品的,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

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采购的食品在食品入库和使用前核查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符合后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入库和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不予入库

使用。

撰稿:刘立勇

校对:曹平

审核: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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